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3791号
原告:**智,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安徽省萧县,住萧县龙城镇马云桥大坤车行。
被告:李廿,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创智广场6B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227499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沱河路68号1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RQF905D。
负责人:***。
被告: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龙山南路东侧浙商财富大市场A1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T7CJ5X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智与被告李廿、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宿州**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2022年6月6日,原告**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01元,减半收取32650.50元,由原告**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