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7914号
原告:**,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创智广场6B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22749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