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执13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根据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皖0621民初1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安徽融翔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濉溪县××镇××路××路××#××室房屋【产权证(20××)濉溪县不动产第0××××4号】、××#商×××室房屋【产权证(20××)濉溪县不动产第0××××5号】,并于次日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现恒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下余款555040.45元主动履行完毕,对担保人的房屋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安徽融翔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濉溪县××镇××路××路××#××室房屋【产权证(20××)濉溪县不动产第0××××4号】、××#商×××室房屋【产权证(20××)濉溪县不动产第0××××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文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