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667号
原告:凤阳优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泉镇宫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RB7JK9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嘉和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优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阳优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优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凤阳优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