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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汉兴大道与立新北路交叉口(新三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723957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29924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白 峰 审判员  许 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