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2733号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D2栋0**9层00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29924048。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24.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 珂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