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4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嘉和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29924048。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诉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