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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4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嘉和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29924048。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诉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