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11民初2012号
原告:蚌埠市志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4555号办公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志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2017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志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蚌埠市志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简 寻
书 记 员 白 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