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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恒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11民初1827号 原告:蚌埠市恒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合******和集收费站**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恒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恒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0元,减半收取为7970元,由原告蚌埠市恒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鸿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简寻 书记员白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