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4927号 申请人:****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AY8PQ9J(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0GT93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杭州市临平区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杭州市临平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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