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0GT934(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龙县招提街道办事处阳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09502364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向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3616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3136163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向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腾德公司因其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产生的违约金10000000元。三、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其施工完成的暗射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工程款3136163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1470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开设账户21个,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元;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账户;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银行等银行开设账户37个,账户余额为0元至8652.43元不等;在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账户5个,账户余额为0元至206.70元不等。对上述账户本院均采取了冻结措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凡意见,其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扣划。 2、被执行人***拥有位于安龙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黔(2019)安龙县不动产权第0000xx3号,建筑面积:139.91平方米),被执行人***拥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佛顺不动产证明第0061xx1号,权利证号为:2444xx2,建筑面积:68.4平方米)一套及顺景湾B区40号车库(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佛顺不动产证明第0061xx0号,权利证号为:2444xx6,建筑面积:18.2平方米)一个。上述不动产本院已进行查封,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向本院表示不要求评估处置上述财产,故本院不予处置;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无证券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理财产品信息。 5、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无税务登记信息。 7、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安***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部股权本院已进行冻结,申请执行人未要求进行处置;***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 8、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购买保单编号为:2015522328533015008542、2015522328534015008558、2015522328272000051917的三份收益类保险,保险价值为69562.45元,本院已提取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1月1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要求发布悬赏公告,对法院查封的财产暂不要求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除已查明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受偿的债权,被执行人贵州安***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陇忠平 审 判 员 卿烽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景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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