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泰戈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99号 原告: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0GT9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戈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双桥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EF9M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戈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36元,减半收取13,41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郑蒲港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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