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投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建投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裁定书
(2017)豫0102执17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投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郑州市嵩山南路150号图苑闲居招待所4013-4017号。
法定代表人:雒新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建投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一案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汽车一辆,但是未找到车辆。3、2017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4、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5、???2018年5月22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于2018年5月22日启动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存在可供执行财产;7、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建投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已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3196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以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移送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岩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