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民初89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被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德保县20KV及以下网基建项目施工(五)施工项目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隆盛社区隆盛新街。
代表人:韦少校。
被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工标准厂房研发2号楼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琛,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系该项目施工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德保县20KV及以下网基建项目施工(五)施工项目部、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超出部分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黄建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茜尹
书 记 员 黄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