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德保县20KV及以下网基建项目施工(五)施工项目部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民初114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被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德保县20KV及以下网基建项目施工(五)施工项目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隆盛社区隆盛新街。
项目负责人:杨涛,该项目队长。
被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工标准厂房研发2号楼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琛,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德保县20KV及以下网基建项目施工(五)施工项目部、***、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陆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