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7827号
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85596Y。
法定代表人:于冀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港检测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与中山路交汇处(吉田国际)0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93224973F。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工标准厂房研发2号楼1层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016444。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港检测分公司、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港检测分公司、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939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港检测分公司、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939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