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港检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2356号 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0725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港检测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与中山路交汇处(吉田国际)0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93224973F。 负责人:**。 被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工标准厂房研发2号楼1层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0164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与中山路交汇处(吉田国际)0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P3WRE9K。 负责人:***。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二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574185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港检测分公司、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