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民终1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号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何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刚德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