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173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再元,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袁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68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再元、***、袁建、***、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