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4845号
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68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了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严岑
书记员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