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667号
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68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2019年2月26日,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5元,由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