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8257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68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龙。
被执行人:诸暨市东白湖镇西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东白湖镇西岩村李家宅自然村146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永。
申请执行人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东白湖镇西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诸暨市东白湖镇西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诸暨市东白湖镇西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归支付工程款181083元及相应利息、保证金13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91元、执行费2842.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东白湖镇西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825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应雨光
审判员 张耀泽
审判员 张方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