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628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骏民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TDN4H3H。
经营者:曾骏民,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申请人: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6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782988566。
法定代表人:王建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万石镇骏民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骏民经营部)与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骏民经营部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正大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2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骏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