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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9489号之三
原告:**炯,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江西路1001号余坤广场东塔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782988566。
法定代表人:王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炯与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炯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炯撤回对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2元,减半收取计5626元,由原告**炯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艳华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