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1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4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黄流全,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进,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范成才,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葵,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上述19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上述19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东城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41976。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菏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5437193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黄流全、***、***、***、**进、***、***、***、***、***、***、范成才、***、***、***等19人诉被告砀山县国土资源局、菏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等19人于2017年5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19人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1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等19人承担。
审判员 王法中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