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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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21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菏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付成合,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皖132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付成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菏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付成合、***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付成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高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