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民终2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前进。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学习。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成才。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雍,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成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前进、***、*学习、***、***、***、***、范成才、***、***、***、***、***因与被上诉人砀山县国土资源局、荷泽市鸿运凿井有限公司、付成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前进、***、*学习、***、***、***、***、范成才、***、***、***、***、***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前进、***、*学习、***、***、***、***、范成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前进、***、*学习、***、***、***、***、范成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8元,减半收取2554元,由上诉人***、***、***、***、***、***、*前进、***、*学习、***、***、***、***、范成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