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财保30号
申请人: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德清临杭工业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观潮二路以南(原三圩盐场八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5583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0年7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5583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