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德气体工程(浙江)有限公司

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豫01执694号 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仲(2017)裁字第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已将执行款全部发还给申请人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仲(2017)裁字第3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