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财保00157号
申请人: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德清临杭工业区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号楼******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湖州市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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