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712号之一
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德清临杭工业区经**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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