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2077-1号
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业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德清临杭工业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蒙古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我院尽快解除对被告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户名: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丰桥支行;账号:12×××33】在6191889元限额范围内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智海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6191889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