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

太原市尖草坪区富通经销部与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天资宝物贸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8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富通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北口北200米。
经营者刘化生,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沟南小区33号。
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工业新区规划十五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天资宝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固碾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根生,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村居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张文生,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村居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村居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张宝亮,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村居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程世善,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张桂梅,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村居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潘凤莲,女,1970年2月25日,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村居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智敏,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肖晶,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居民,住太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富通经销部申请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天资宝物贸有限公司、张根生、张文生、***、张宝亮、程世善、张桂梅、潘凤莲、智敏、肖晶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晋0108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天资宝物贸有限公司、张根生、张文生、***、张宝亮、程世善、张桂梅、潘凤莲、智敏、肖晶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052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韩晓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强
书 记 员 刘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