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2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工业新区规划十五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2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41000元,案件受理费4333元,应承担的执行费为3580元,以上共计2489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891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8913元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秀宝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