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6财保11号 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工。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豫E×××××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豫E×××××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安阳市利浦筒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车辆豫E×××××***牌轿车、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豫A×××××号别克牌小��轿车、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豫A×××××别克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E×××××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豫E×××××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安阳市利浦筒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豫E×××××***牌轿车一辆; 四、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豫A×××××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 五、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豫A×××××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