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

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6民初47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3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工业新区规划十五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豫0506财保11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E×××××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豫E×××××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查封担保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E×××××***牌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豫A×××××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张海名下所有的豫A×××××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原告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市金聚猫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E×××××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豫E×××××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E×××××***牌轿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