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4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工业组团新田路**之**厂房第**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949953311。
法定代表人:陈熹。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占文,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宜缘,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今日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QBR45H。
法定代表人:陈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1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214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内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自2020年9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苏JJ××××号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苏JJ××××号车辆予以查封登记,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
4.经本院委托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可能执行的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截止2020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受偿0元,本案欠款至今未受偿完毕。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俊龙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好
书 记 员 陈宝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