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8036号
原告: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华,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林发。
原告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如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