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异32号
异议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皖北国际汽配城民和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814508XD,
法定代表人:陈保堂,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612号外径广场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83005101J。
法定代表人:谢丽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鼎达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置业公司)对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城投六局在民和置业公司的工程款2000万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民和置业公司,请求本院撤销(2020)皖0303执27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城投六局在民和置业公司的应收款项2000万元,打入本院账户。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城投六局在民和置业公司工程款的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利,理由如下:1、民和置业公司与中城投六局互负债务,双方不存在到期债务;2、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6民终319号民事判决案涉财产权利人不属于中城投六局,案涉财产系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姚明平所有;3、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6民终31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判决错误。异议人民和置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2016年1月1日,中城投六局系民和置业公司名下的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的中标人,中标工程范围为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01栋-08栋楼。2016年4月5日,中城投六局与民和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皖16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民和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城投六局工程款1707.254712万元及利息(其中土建及安装工程工程款910.687977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月息2分计算,三项单体工程的工程款423.472205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均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城投六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6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二、民和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城投六局工程款1707.254712万元及利息(其中土建及安装工程工程款910.687977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月息2分计算,三项单体工程的工程款423.472205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均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三、陈保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中城投六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申请执行人芜湖鼎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皖0303执278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城投六局在民和置业公司的应收款项2000万元。异议人民和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中城投六局与民和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01栋-08栋楼的施工建设达成合意,双方之间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因工程款纠纷经两级法院终审作出生效判决,民和置业公司支付中城投六局工程款。异议人民和置业公司称与中城投六局互负债务,不存在到期债务,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异议人亦主张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款项权利人系实际施工人姚明平所有,其两项主张本身相互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异议人民和置业公司提出的本院撤销(2020)皖0303执27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扣留、提取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申请复议。
审判长 汪 婕
审判员 郭德峰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