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0558号
原告:***,男,198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女,1986年06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男性,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其他342125197112194917。
被告:蒙城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南经济开发区汽配城民和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卢慧娟,女性,1977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第三人:葛海燕,女,1978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第三人:于碧落,女,汉族,住蒙城县,其他。
本院在审理***、***与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卢慧娟、蒙城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