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

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异33号
案外人:姚明平,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612号外径广场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83005101J。
法定代表人:谢丽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皖北国际汽配城民和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814508XD。
法定代表人:陈保堂,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鼎达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姚明平对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城投六局在民和置业公司的工程款2000万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姚明平请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2020)皖0303执2782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城投六局在民和置业公司的应收账款2000万元。理由:姚明平系民和置业公司发包的蒙城民和鲲鹏学苑二标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对相应的工程款项享有正当合法的债权。
案外人姚明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7年5月26日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姚明平签订的《安全生产与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复印件);2、工程款支付明细对账表(复印件);3、短信截屏(打印件);4、姚明平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查明,2016年1月1日,中城投六局系民和置业公司名下的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的中标人,中标工程范围为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01栋-08栋楼。2016年4月5日,中城投六局与民和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皖16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民和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城投六局工程款1707.254712万元及利息(其中土建及安装工程工程款910.687977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月息2分计算,三项单体工程的工程款423.472205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均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城投六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6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二、民和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城投六局工程款1707.254712万元及利息(其中土建及安装工程工程款910.687977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月息2分计算,三项单体工程的工程款423.472205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均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三、陈保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中城投六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申请执行人芜湖鼎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皖0303执278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城投六局在民和置业公司的应收款项2000万元。案外人姚明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中城投六局与民和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01栋-08栋楼的施工建设达成合意,双方之间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因工程款纠纷经两级法院终审作出生效判决,民和置业公司支付中城投六局工程款。针对案外人姚明平称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实际施工人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的特定性,故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认定。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无法对案外人姚明平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予以实体性认定,更无法确认案外人姚明平的优先受偿权。其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仅限于请求支付工程款的领域,不宜随意的扩大,案外人姚明平提供的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故对案外人姚明平的异议请求不予执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城投六局在民和置业公司的应收账款200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姚明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汪 婕
审判员 郭德峰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