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复9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皖北国际汽配城民和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814508XD。
法定代表人:陈保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612号外径广场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83005101J。
法定代表人:谢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置业公司)在申请执行人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鼎达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六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提出异议后,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2016年1月1日,中城投六局系民和置业公司名下的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的中标人,中标工程范围为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01栋-08栋楼。2016年4月5日,中城投六局与民和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皖16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民和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城投六局工程款1707.254712万元及利息(其中土建及安装工程工程款910.687977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月息2分计算,三项单体工程的工程款423.472205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均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城投六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6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二、民和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城投六局工程款1707.254712万元及利息(其中土建及安装工程工程款910.687977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月息2分计算,三项单体工程的工程款423.472205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均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三、陈保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中城投六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申请执行人芜湖鼎达公司的申请,该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皖0303执278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城投六局在民和置业公司的应收款项2000万元。异议人民和置业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认为,中城投六局与民和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01栋-08栋楼的施工建设达成合意,双方之间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因工程款纠纷经两级法院终审作出生效判决,民和置业公司支付中城投六局工程款。异议人民和置业公司称与中城投六局互负债务,不存在到期债务,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异议人亦主张安徽蒙城民和鲲鹏学苑项目工程款项权利人系实际施工人姚明平所有,其两项主张本身相互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异议人民和置业公司提出的撤销该院(2020)皖0303执27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扣留、提取的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民和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从复议申请人处扣留、提取中城投六局的应收款项2000万元无事实依据。一、民和置业公司与中城投六局基于同一事实,双方互负债务,民和置业公司已经提起诉讼,涉案执行的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双方债务相抵,互相不存在债务。确定中城投六局债权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实际施工人姚明平的权利,漏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姚明平,判决错误,造成大量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涉案工程有债权存在,权利人也应当是姚明平。二、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执2782号执行裁定程序严重违法,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涉及社会稳定,应当进行听证,由于未能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以民和置业公司未能提供双方互负债务的证据,导致作出错误裁定。请求: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执异32号执行裁定。
经本院审查,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城投六局对民和置业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定,中城投六局是权利人,该债权依法属于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城投六局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依法可以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民和置业公司称中城投六局对其负有到期债务,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的数额及履行期限,且其自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说明其主张的债权也没有得到中城投六局的认可,故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并不享有确定的对中城投六局的到期债权,不存在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依法应当协助执行法院履行义务。本案需要协助扣留、提取的款项数额在生效判决确定的范围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法并非必须进行听证的情形,执行法院的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民和置业公司提出异议的真实意思为中城投六局尚欠自己债务,但该债务尚未明确,即使民和置业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存在也只是中城投六局的另一普通债务,亦不是构成阻却人民法院执行措施的法定事由,故民和置业公司截留此款优先抵销自己债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执异3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执异3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松涛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关有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
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