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3284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丽生,执行董事。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保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寄送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核未获批准,本院依法通知其限期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 婕
人民陪审员 乔小云
人民陪审员 高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欧曼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