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3284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丽生,执行董事。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保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寄送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核未获批准,本院依法通知其限期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 婕

人民陪审员  乔小云

人民陪审员  高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欧曼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