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2民初5207号
原告: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与阜王路交叉口1幢A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3446137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皖北国际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民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