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528号之二
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5084755C,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工业园瑞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习),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0361799T,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55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解除对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48000元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