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528号
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5084755C,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工业园瑞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习),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0361799T,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48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保全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48000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