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1044号之一 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园瑞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兴盛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挥,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9元,由原告南京博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蓝 林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