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首铁兴隆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调兵山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1202民初8008号
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首铁兴隆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被告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被告调兵山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亮、被告东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兴隆公司承建东盛公司开发的书香门第混凝土工程,东盛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2019年7月份,经双方对账确认工程款为3900000元,已给付100000元,尚欠3800000。因东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工程款,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方式应按合同约定变更为现金给付,东盛公司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工程总量30%,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违约金为尚欠工程款3800000元的10%,即380000元。2019年7月16日,双方对账,东盛公司出具对账确认函,原告现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东盛公司、兴隆公司,三合公司不承担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东盛公司开发书香门第项目,原由三合公司承建,后停止施工。2015年6月25日,东盛公司与兴隆公司签订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兴隆公司承建该工程混凝土工程,并约定兴隆公司全额垫资,工程量由双方确认,工程款30%现金支付,70%用楼房顶账,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货款、楼房,逾期顶账约定取消,应全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不超出工程重量30%的违约金。2019年7月16日,双方对账,并签订对账确认函,确认工程款为3900000元,已经支付100000元,尚欠3800000元,东盛公司承诺在工程全部竣工后在销售款中优先支付。后该款项未给付。另兴隆公司在诉讼保全中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4980.8元。
一、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铁岭经济开发区首铁兴隆商品砼有限公司工程款3800000元及违约金38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4980.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铁岭经济开发区首铁兴隆商品砼有限公司有权就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工程款3800000元在调兵山市书香门第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调兵山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诉讼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调兵山市东盛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鸿雁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