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民抗2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万阳森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111号第一座一单元14-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调兵山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尚三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诉人沈阳万阳森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调兵山市三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辽铁检民(行)监(2018)211200000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刘奇
审判员周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