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6050号
原告: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下泊村。。
法定代表人:宋仁花,董事长。
被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下泊村。
法定代表人:李孟合,董事长。
上列被告信息系原告起诉状所列。
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