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6050号
原告: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下泊村。。
法定代表人:宋仁花,董事长。
被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下泊村。
法定代表人:李孟合,董事长。
上列被告信息系原告起诉状所列。
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宫 娟